一行為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營業稅法第51條應分別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法務部96年3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858號函規定,一行為同時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處分要件者,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
該局並舉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案情加以說明:甲公司如經查獲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後,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虛報進項稅額論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指出: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係採取『轉嫁罰』之體例,明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負責人」,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二者處罰主體既有不同,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是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營業人切勿貪圖小利,無進貨事實卻使用不實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96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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