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動明細資料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年度結算、歇業或合併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能在期限內詳實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表而受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所得稅法第66之3第1項第5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若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動補報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4款規定,按應處罰鍰減輕1/2,即處3,750元,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受罰。
【#96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周碧蓮 聯絡電話:3228838轉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