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經法院判決撤銷後,受託人未將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並塗銷信託登記前,繼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納稅人詢問,信託登記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後,受託人應否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委託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信託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縱受託人未塗銷信託登記,移轉登記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該信託財產實質上仍為委託人所有,若受託人繼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將原信託財產出租收取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後信託財產遭法院拍賣,仍應課徵營業稅。【#96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春生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