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於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如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得繼續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表示: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繳之稅捐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強制執行通知?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所欠稅捐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須繳納。惟依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上揭稅捐之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所以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只要稽徵機關於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得繼續執行,納稅人仍應負繳納之義務。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除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並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將遭限制出境。【#95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霈禎 聯絡電話:5215258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