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應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結束營業,如處分所餘存財產或商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結束營業或廢止時,所餘存財產或商品,不論是有償或無償移轉所有權者,均應開立?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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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  彙總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