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利時,已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稅款,應於何時開具扣繳憑單並申報,才不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最近發現某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處罰。
該分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與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次年一月底前,兩者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並依限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