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仍應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安南區的潘太太問:我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要送給從小栽培我的大姐,聽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繳贈與稅,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潘太太與其大姐是旁系血親,不能免徵贈與稅,必須按照贈與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