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抵繳應納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聽說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抵繳遺產稅,那繼承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也可以併同抵繳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遺產稅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時,可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實物抵繳。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時,則該筆土地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才能受理。
該分局表示,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即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而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受理抵繳,所以無須考量是否易於變價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