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漏報收入、雖為虧損且無應納稅額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為虧損,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150,000元,加計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為何仍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的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所以該公司加計漏報所得後雖然為虧損,但仍應就漏報所得150,000元所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漏稅額27,500元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