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已報停車輛以農用車名義使用公共道路是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將已報停、繳銷車牌之小自貨車自行噴上或掛上農用車字樣,而以農用車名義行駛於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依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該處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處於部份路口裝置辦識系統,進行查緝未稅行駛車輛,因此請納稅人勿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如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牌照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