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發現產製廠商擅自製造未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出廠案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依法應於產製前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廠商及產品登記。且因菸酒稅屬從量課稅,凡出廠銷售之酒品,均應依法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籲請廠商注意,產製前別忘了先至有關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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