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拒絕收受之稅捐文書仍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等自治機關以為送達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景氣欠佳,導致有些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機關所寄發的稅捐文書等情事,近來發現有增加的趨勢,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拒絕收受稅單,待法定徵收期間過後,即可免除繳納責任,殊不知此為錯誤認知,不僅稅捐仍會被追繳,且會受到處罰及喪失申訴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一聽郵差說送到的掛號信是由稅捐稽徵機關寄出者,就故意不願意簽名收受,誤以為只要拒絕收受稅捐機關就無法完成稅單之送達,惟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仍得將繳納通知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或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等自治機關以為送達,且繳款書經送達後逾限繳日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謹慎處理稅捐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各種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