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 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林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經核定補繳的稅額及罰鍰,可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股利或盈餘分配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或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的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以及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3,000元以上經國稅局查獲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稅款外,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一倍的罰鍰。
該分局說,營利事業繳納經國稅局核定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僅是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的稅額予以彌補,屬於代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性質,因此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