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混淆影響大 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勞務承攬業,當年度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由於勞務承攬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收款時,因而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則該部分勞務收入是否於結算申報時,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業者為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因此該業者雖有部分款項未收取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但收入已實現,仍應申報為當期收入。
該分局指出,一般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之時點,才是列報收入或成本之時點,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真正影響收入或成本之認列時點,係以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屬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而定,如因觀念不清而漏報收入,將會遭受補稅,甚至處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