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不須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王先生詢問:夫妻兩願離婚時,一方給付他方贍養費,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贍養費,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若於離婚協議書所載贍養費以外,另為給付,則須要舉證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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