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恒春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以免造成欠稅而遭稽徵機關對欠稅人實施財產禁止處分、限制出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所說明,欠繳稅捐一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規定扣押欠稅人之存款及薪資、查封動產及不動產、限制出境甚至採取拘提、管收等方式執行。欠稅人如因經濟困難或天災等因素,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納,如發現繳稅通知書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如對核定稅捐不服,可於限繳次日起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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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春稽徵所主任 林毓明、聯絡電話:(08)889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