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補貼外務員利用自有車輛拜訪客戶之支出是否可以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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