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給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費用、旅行費用,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近來針對轄內營業人進行選案查核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申報之進項憑證其用途係供酬勞員工使用,違反上揭規定,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移送裁罰。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務必將取得進項憑證加以檢視,切莫以為只要合法給付價金取得之進項憑證皆可於營業稅申報時列報扣抵,以免嗣後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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