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應申報何種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規定,可分為下列三種所得: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銷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0,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依法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則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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