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融資租賃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承租人給付之乘人小汽車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產生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若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則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條件之1者,屬融資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4.承租開始時按各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九成以上。
該所呼籲,若營業人因融資租賃,而將每期所支付之租賃、利息等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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