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大陸或年度中遷居國外者,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因為工作的關係,往返臺灣與大陸地區兩地,或長期在大陸工作,而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也有些民眾基於種種原因的考量,因而遷居國外,當有這些情形時,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又該如何申報?該局特別針對這些問題,說明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於次年5月份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先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提供國稅局核認。
二、個人遷居國外的課稅問題: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的住所或居所而離開我國國境者,應該在離境前就離境年度的所得辦理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果該遷居者的配偶係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繼續居住在我國境內者,前述所得則應由其配偶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