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東港鎮王小姐來電詢問,先前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收集可扣除之保險費、醫療費、捐贈等相關單據遺失不全,又迫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已屆,先以標準扣除額申報,如今已補齊可扣除之相關單據,是否可辦理更正改採列舉扣除額?
東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為較有利者,務必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才行,否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