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投幣式之電動玩具供人娛樂,不論營業額多少,應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於自家或商家騎樓擺設投幣式之電動釣布娃娃機、投籃機、搖搖馬……等電動玩具供人娛樂,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而娛樂稅的課徵並無起徵點之規定,故不論經營電動玩具每月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該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稅捐處呼籲上開營業人若未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處消費稅課或埔里、竹山分處補辦,以免查獲被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96969 埔里分處0800-493457 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