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登記後應即申報房屋變更使用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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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原供營業用房屋,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其房屋稅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捐處說,供營業使用房屋於停業登記後,納稅義務人未依上揭房屋稅條例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稽徵機關無法查明其使用情形,故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切證明或經查得事實,其使用情形業已變更者,可追溯按實際使用情形(住家、非住家非營業)之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電話洽詢: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