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或休閒農場附設卡拉OK供人唱歌未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小吃店、飲食店或休閒農場為招攬生意而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螢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費,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說:請附設卡拉OK之小吃店、飲食店或休閒農場等的營業人注意,如尚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當地稅捐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加處5至10倍之罰鍰。
  稅捐處呼籲娛樂業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電話洽詢:
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