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待售的房屋,如果設籍人在出售前一年內過世,仍然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一位石小姐來處詢問,她去年在台北買了一間公寓(地96平方公尺,價值900萬),今年要賣掉在高雄所有的老房子(地270平方公尺,價值500萬,增值稅預估大約120萬),兩邊都做自用住宅使用,聽說可以退還土地增值稅。但原住在高雄老房子的祖父自從年初往生後,就沒有人再居住,自己和父母又都住在北部,不方便遷下來,不知道還符不符合退稅的條件。
該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的規定,所謂自用住宅,必須有自己或者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房子也是自己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石小姐今年才賣掉舊屋,而唯一的設籍人祖父算是石小姐的直系尊親屬,雖然其年初已過世,但是如果舊屋沒人居住是因為要騰空待售,而且其過世日期在石小姐出售舊屋的前一年內,那還是有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
該處又說,另外有關是否可以辦理退稅的問題,依據石小姐給的資料,其出售舊屋所得價款扣掉土地增值稅後,剩下380萬買台北的公寓,不夠520萬,按照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其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20萬可以全額退還,而且其新厝未超過法定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的限制,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是石小姐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那麼石小姐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就完全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