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申請更正;對課稅內容之處分不服,應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各稅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若是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17條所稱「查對更正」,係指納稅義務人對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適用,而同法第35條「申請復查」,則係針對課稅內容之處分不服,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而此一復查申請期限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提出復查申請,將因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申請復查期限,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掌握時效,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