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損失應俟確定年度始可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內某大科技公司因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獲准列報呆帳損失,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必須在該呆帳損失確定年度才可列報。

該局表示,轄內某大科技公司9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1億餘元,其中約3千萬元係未收回85年至86年間出售機器設備之應收帳款,該應收帳款雖然已逾2年,但該科技公司至91年度才開始催收,因此就90年度而言,該呆帳損失尚未確定,北區國稅局乃否准其列報為90年度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百餘萬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26號判例意旨,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因此,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不要任意選擇列報年度,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