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前之騎樓出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所收租賃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施小姐來電詢問,出租自有房屋前之騎樓供擺攤營業,是否要申報租賃收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明定,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皆應申報租賃所得,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