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委任名冊之申報作業請務必於12月底前申報喔!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會計師注意,會計師如受委託簽證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而委託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務必於96年12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將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委託公司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案件,申報時間可比照上述曆年制推算辦理,有關申報地點及相關事項說明如后:
一、受理申報地點:原則上向會計師事務所設籍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但事務所未設籍於本局轄區內者,亦得向本局所屬任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二、受委任會計師應於申報前以會計師名義與委任之營利事業簽訂委託書,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以明確歸屬代理責任;列冊申報時可免附委託書,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應將委託書副本隨同簽證申報案件附送。
三、經列冊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向營利事業設籍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該局另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得比照前述有關規定辦理,所需表格請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索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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