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提示有關課稅資料,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行使稅捐調查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接獲國稅局之通知函時,因無法明確判定是否為國稅局或詐騙集團索取資料,而未依通知期限提示相關課稅資料,經國稅局裁處罰鍰,等到收到繳款書才以上情請求註銷。該局表示,國稅局之通知文件皆有註明機關地址及承辦人員之聯絡電話,納稅義務人如有疑慮,可透過電話查詢或親自到機關洽詢,否則單純主張誤以為詐騙集團之通知,不能認為符合免提示之正當理由,仍應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到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文件通知,可先行查證真實性,並於期限?提示,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百佑,電話:04-23051111轉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