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結構型商品資料提供作業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辦理。二、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後且交易完結日為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所得資料,請依財政部95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5760號令及95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5970號令規定計算所得。三、請證券商及銀行業者於97年3月31日前提供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資料之媒體檔案,送交所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並將綜合所得稅結構型商品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彙計單第1聯收執聯,於97年4月20日前送交所得人,俾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參考。四、本項作業若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唐小姐,電話:(02)23113899分機2116-2118,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