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稽徵機關之調查或備詢,將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之單位、團體、個人或納稅義務人有義務配合辦理,如果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或備詢時,稽徵機關依法可以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轄區有一家補習班負責人李君,因經人檢舉漏報補習班所得,乃函請李君提供其經營補習班93、94年度收入、成本、費用等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資料,並請其前往該局備詢;李君雖已收到通知,卻置之不理,經電話提醒亦未前來,該局乃予處罰新臺幣3,000元,並再通知其備詢及提供相關之所得資料,惟李君僅函復其因業務繁忙無法備詢及提供所得資料。該局對其拒絕備詢部分,予以加倍處9,000元罰鍰,並就所查得補習班之收入,核定李君其他所得,以漏報所得處以漏稅額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如果遇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請其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應全力配合,若有要事不克前往備詢或說明,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處理,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受罰。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 吳科長,聯絡電話:2298097 彙總編號:961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