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科診所經營非屬專業性勞務範圍之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皮膚科診所除從事醫療行為外,如兼營販售美容保養等用品者,其銷售非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商品部分,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屢次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皮膚科診所尚兼營販售非醫師處方之美容保養用品予患者,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貨物或勞務,應就該類用品或其他商品銷售業務之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已涉有逃漏稅捐之嫌。
該局呼籲有上開情事之皮膚科診所,請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所轄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9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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