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路申報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方便省時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自96年12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非曆年制案件可比照推算辦理),向會計師事務所設籍地之稽徵所辦理「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申報,其事務所未設籍本市者得向該局任一稽徵所申報。
該局表示,會計師可以下列三種申報方式,擇一辦理申報 :
一、以櫃台、郵遞方式申報者,按委任營利事業所屬稽徵所及申請簽證申報項目,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1式3聯。相關書表,請逕向該局所屬各稽徵所洽領。
二、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者,會計師個人尚未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者,請先向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ica.nat.gov.tw)申請核發,再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於申報資料上傳,並檢核無誤後,申報者可自行列印收件回執,不須另行提出書面資料。
三、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者,按委任營利事業單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依規定檔案格式,轉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於磁片,填妥外標籤並黏貼於磁片後,填具申請書1式2份連同磁片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會計師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可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往返稽徵機關來回奔波之苦,且於申報期間內可24小時上傳,方便省時;惟非曆年制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國稅局最後指出,簽證會計師於12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報經該局各稽徵所核准更換簽證會計師。【#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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