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憑單只要未逾最後兌領有效期限,仍可領取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鎮區蘇小姐問:
今(96)年5月初利用網路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旋即至大陸出差,於近日返國探親,發現國稅局寄來的退稅憑單其兌領有效期限至96年9月29日止,已逾有效期限,不知要如何辦理,方可於11月底離台前順利兌領該筆退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現行之作業規定,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只要未逾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即為結算申報之次年4月30日以前),受退稅人仍可持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所申請更改兌領有效期限後,再持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作業。若已逾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受退人如因故仍未兌領時,亦請不用擔心退稅款會被沒收,國稅局會主動清查退稅憑單未兌領之案件,然後轉開國庫支票再寄交受退人領取。
所以蘇小姐詢問的情況,尚未逾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只要向戶籍所在地-本局前鎮稽徵所申請更改兌領有效期限,即可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手續。【#9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月平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