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戶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小店戶商號(係指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未使用統一發票者)若開立普通收據給顧客,依據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此種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不包括在貼用印花稅票的範圍之內,因此民眾在購物時,營業人不論係交付統一發票或開給普通收據,都不用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