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身障免稅要件時,記得向稅處主動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照者,每人可申請1輛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1輛為限。目前高雄縣內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高達3萬餘件,為防止民眾借用人頭逃漏稅捐,該處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會局等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凡該等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設籍同址、車籍與戶籍地址不同、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均取消免稅並即補稅。若經查獲將身心障礙者之身分借與他人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處並呼籲免稅車車主,車輛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已不符免稅之要件時,應主動向稅處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