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如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享有1%獎勵金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應代徵之娛樂稅款,如期於次月10日前繳納,則代徵人於繳納稅款時,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1%獎勵金,繳納截止期限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仍享有代徵獎勵金。
例如101年3月10、11日為星期六、日,則代徵人於101年3月12日繳納娛樂稅款,仍享有1%代徵獎勵金可直接扣領。
若仍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



撰 寫 人 :黃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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