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名為財產買賣實為贈與被識破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最近查獲彭君91年間將未上市公司股票3,055萬股出售予女兒羅君,羅君並無支付價款,且羅君所主張之付款憑證均於該局查獲後所為,遭該局認定顯係臨訟補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按股票淨值4,000萬元核課彭君91年贈與稅約1,200萬元。
  該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為防杜以此方式逃避贈與稅,明訂視同贈與,為顧及事實起見,加列但書規定,如能提出具體支付證明者,仍可不視同贈與。又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方式,規避贈與稅。爰增訂但書規定已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並非源自出賣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或有承擔出賣人債務之事實及能力,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自不應以贈與論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二親等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其涵蓋範圍包含父母、(外)祖父、自己(配偶)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等在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以贈與論案件,國稅局本於愛心辦稅精神,會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納稅人應於期限內申報,以免被補稅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