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定按淨額給付各類所得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扣繳單位給付權利金或租金時,依照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但誤以未含稅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本國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應在給付權利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但發現有於契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就必須按國外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權利金總額來計算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使用外國乙公司的專利權,甲乙公司約定,有關須繳付我國的稅捐由甲公司負擔,乙公司每次收取100萬元。則甲公司在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時,應按乙公司收取100萬元之淨額換算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20﹪)】,再以給付總額乘以扣繳率20﹪,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25萬元。此外,也常見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所得的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的情形,承租人在辦理扣繳時,也要先換算出正確的給付總額再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扣繳稅款,避免受罰,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