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後,依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或未取得外匯收入者及營業人接受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訂貨後將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以外之貨物交與該客戶或其他保稅區營業人,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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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若依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或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且該訂購之貨物尚需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為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之貨物,始得適用零稅率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