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股東紀念品、交際應酬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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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人員詢問,饋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用餐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支出,及饋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用餐屬交際應酬之支出,另員工聚餐、惜別茶會則屬酬勞員工支出,依前述法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認為只要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就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股東會紀念品及饋贈客戶或招待客戶交際應酬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所扣抵稅款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饋贈客戶禮品、酬勞員工等與推展公司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不慎提出扣抵,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