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限制出境之滯欠稅捐,須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品,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得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在未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品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全部繳清,係指繳清全部欠稅、罰鍰及加計至繳納日止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等雜項之合計金額。另提供相當擔保亦須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如黃金、銀行存款單摺、核准上巿之有價證券…等),且其價值須與前述合計金額相當者,始得解除出境限制。惟許多民眾常誤以為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得申請解除其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限制出境而影響出國休假或經商之行程。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 徵收科魏筠臻,電話:04-23051111轉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