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在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在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限額內,得列報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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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之認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配合政治獻金法之施行,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在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在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限額內,得列為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
該局又說,政治獻金法第11條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
對政黨捐贈政治獻金法並無捐贈期間之規定,惟對政黨之捐贈,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資料,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2%以上之政黨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如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其捐贈不得列報為費用:(一)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如: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等)。(二)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期間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三)對不具法定候選人資格者之捐贈。(四)對未達法定得票率政黨之捐贈。
國稅局呼籲,第7屆立法委員及2008年總統大選即將來臨,營利事業如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相關捐贈費用,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超限或不符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若未依法調整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剔除補稅外,將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敏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