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價係實作實算,應先預計貼用印花稅票;而合約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業者洽詢關於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
,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稅捐處亦提醒業者,於工作完成經結算後,若確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合約書正本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須特別注意,雖載明工程契約總價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惟其係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與上述規定所稱「工作完成」不同,並無退還溢貼印花稅票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