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購不毗鄰土地應如何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用地業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於同一工業區另行購買與該工廠不相毗鄰之土地供作倉庫、辦公室等附屬設施使用,應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將所使用之各宗土地併入原領工廠登記證之廠區範圍內,方能認定其新購用地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規定,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除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外,得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地或建築物供辦公室、倉庫等附屬使用。是以,興辦工業人如於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有不相連之多宗土地,分別作為工廠及辦公室、倉庫使用,應先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將使用多宗之土地併入原領工廠登記證之廠區範圍內,再持變更後之工廠登記證等相關資料向稅捐機關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