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增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別忘了應負擔的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農地目前已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許多人因此得以一圓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亦因農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申請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不課徵遺產或贈與稅只須列管五年,成為熱門的投資理財工具。但民眾在享受節稅權利後,可別忘了要繼續作農業使用的義務。
按照新修正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農地所有權移轉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 2 項又規定「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取得農地後未作農業使用,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國稅局亦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賦,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該處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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