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技術報酬金,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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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另處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近日檢查營利事業單位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暨申報免扣繳憑單情形時,發現某公司給付國外公司資訊系統使用等技術報酬金折合新臺幣計為3千餘萬元,該公司扣繳義務人誤以為其勞務提供地在境外,致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違反稅法相關規定,經通知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6百餘萬元並補報扣繳憑單外,另處應扣稅款6百餘萬元之一倍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上述資訊系統使用等技術報酬金,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此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項所得時應注意正確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避免違章受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蘇審核員;電話:27183606 分機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