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適用零稅率改按月申報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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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擬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各分支機構無須分別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欲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直接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免由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以資簡化並避免申報資料發生勾稽不符邏輯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公司)設籍於臺北市中正區,且係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分別設於臺北縣、臺中市、高雄市,甲公司臺中市及高雄市分公司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擬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應由甲公司向該局中正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中正稽徵所通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如欲將申報週期改回按期申報者,因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應在次年度比照前述規定,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可。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